一、中医药教育的原则与要求
《中医药法》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以及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重点培养中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及中医药临床科研领军人才;加强全科医生人才、基层中医药人才以及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等各类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开展临床类别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建立中医药职业技能人员系列,合理设置中医药健康服务技能岗位;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建立中医学专业认证制度,探索适应中医医师执业分类管理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和高等院校开办民族医药专业,开展民族医药研究生教育,打造一批世界一流的中医药名校和学科;健全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制度,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
二、中医药学校教育和师承教育
1.中医药学校教育
《中医药法》规定,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国家鼓励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以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2.中医药师承教育
《中医药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