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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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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一、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1.一级保护品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①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②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2.二级保护品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①符合申请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②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③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二、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

1.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期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进行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期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期满后可以延长7年。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6个月,由生产企业依照规定的程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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