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医医疗机构的概念
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及其他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卫生机构。
《中医药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中医药法》还规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二、中医医院的管理
根据《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中医医院是运用中医中药防治疾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医政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1.工作制度
《中医药法》规定,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中医医院必须以中医中药为主,体现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医疗工作必须以四诊八纲,理、法、方、药,辨证论治为指导,并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高诊治水平。
2.科室设置和编制管理
中医医院人员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1∶1.3~1∶1.7设置。病床数与门诊量之比按1∶3计算;不符合1∶3时,按每增减100门诊人次增减6~8人。医生和药剂人员要高于西医综合医院的比例,护理人员可低于西医综合医院的比例。在医生和药剂人员中,中医、中药人员要占绝对多数。
3.中药药剂管理
根据《中药调剂室工作制度(试行)》和《中药库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中药药剂管理要做到:①中药加工炮制、贮藏保管、调剂煎熬配方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保证药品质量;②坚持使用中药为主的前提下,应该以饮片为主、中成药为辅;③重治轻补,严格中成药购销;④创造条件,开展中药剂型改革。
同时,《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中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三、中医专科的管理
综合医院的中医专科和专科医院的中医科是中医医疗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继承与发扬中医药学不可忽视的力量。《中医药法》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中医专科建设的通知》指出,中医科的地位和作用,在医院内与其他各科同样重要。中医科在诊断、治疗、护理、病历书写、病房管理等各个环节,要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中医病床一般应占医院病床总数的5%~10%。
四、中医诊所备案管理
《中医药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1.中医诊所的概念
根据2017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2.举办中医诊所的条件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②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③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④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3.中医诊所备案提交的材料
主要是:①《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②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③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④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⑤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⑥消防应急预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中医诊所备案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5.中医诊所执业
主要是:①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③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④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⑤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6.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①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1年的;②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③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医疗气功管理
医疗气功,是指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一种活动。
1.机构和人员管理
根据2000年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批准后方可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③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2.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主要是:①经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②医疗气功人员应当按照其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③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气功人员可独立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气功人员必须在中医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气功活动;④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技术规范,选择合理的医疗气功方法。在临床进行实验性医疗气功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向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说明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⑤医疗机构和医疗气功人员,不得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⑥医疗机构和医疗气功人员,不得使用、制作、经营或者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的物品;⑦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他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六、中医医疗机构仪器设备管理
《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和《中医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医机构应成立由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对本单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中医机构的一般医疗设备仪器,原则上不低于同级西医机构仪器的标准。遵照“充分论证、统筹安排、重点装备、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中医机构的任务、规模、技术力量、专业特长和财力,首先装备常规需要的基本设备,然后再考虑高、精、尖设备,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更新。具体要求是:①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②建立管理档案,保证设备完好运转;③对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按照专管专用的原则,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④逐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使用率。
七、中医医疗广告管理
《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