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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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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中的重要作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了中医药在我国卫生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1954年11月,中央在批准中央文委党组《关于改进中医工作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团结中西医,正确地发挥中医的力量为人民保健事业服务,要大力号召和组织西医学习中医。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从根本上确立了中医药的法律地位,为中医药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2003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简称《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国务院以及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还颁布了有关中医医疗机构、中药生产经营、中医药队伍建设和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验收标准》《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指南(试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制定实施了地方中医药发展条例。

此外,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中医药发展的战略规划、纲要。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采取扶持中医药发展政策,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2016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作为今后15年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行动纲领,其中提出了振兴中医药发展、服务健康中国建设的任务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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