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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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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学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技术鉴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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