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医疗损害鉴定问题。目前,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规定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断,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法医参加鉴定为宜。
医疗损害争议解决的途径比较多,从诉讼角度说,可以分为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最终途径;但实践中,大多数医疗损害争议是由非诉讼解决的。换句话说,大多数医疗损害鉴定是非司法鉴定。
现在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主要是三类:①医学会;②司法鉴定机构;③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医学会主要进行诊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争议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授予的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检验机构进行缺陷产品或者不合格血液的质量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诊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二是缺陷产品或者不合格血液引起的医疗损害。诊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又分为故意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和过失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故意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部门负责侦查,医学会并不介入。而缺陷产品或者不合格血液引起的医疗损害,依法需要由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医学会并不具有相应资质,所以,医学会也不介入。医学会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内容只能是过失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实质上也就是医疗事故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损害鉴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
1.申请鉴定
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委托鉴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二、委托鉴定书
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①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②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③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④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⑤患者损伤残疾程度;⑥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⑦其他专门性问题。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三、鉴定意见
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