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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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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现代医学还远没有发展到包治百病的阶段。在已知晓并命名的7000多种疾病中,能彻底治愈的只有少数几种。对大多数疾病来说,医学更多的是帮助患者缓解症状。这不是医疗机构或者医生的问题,而是医学发展的局限性。人类在与疾病顽强斗争中,需要研究的领域还很宽广,需要探索的道路还很漫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6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3种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根据《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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