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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计划生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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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计划生育工作既反映了国家的总体利益,也充分考虑到公民的实际困难,它强调国家指导、群众自愿。所以,公民应当规范生育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负责任地行使生育权。

1.依法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我国法定婚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一般来说,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为晚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2.依法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防止非意愿妊娠;育龄夫妇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3.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违反国家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公民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给社会增加了负担,采取征收抚养费的办法,即要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适当补偿所增加的社会公共投入是必要的,也有利于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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