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与生俱来,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1.自由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力
公民有自由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1974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指出,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任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作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新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妻和个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考虑到他们本人及他们未来孩子的生活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所负有的责任。我国公民生育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考虑到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3.夫妻双方在生育权上享有平等权利
夫妻双方在生育权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中提出,各国政府应当促进和鼓励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家庭责任的所有方面,包括计划生育、育儿和家务。
4.生殖健康权
1994年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中提出了“生殖健康”的概念。生殖健康,是指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及的一切事宜,包括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是指没有疾病或不适。生殖健康的内涵包括:①人们能够有满意、安全而且负责任的性生活,而不担心传染病和意外妊娠;②有生育能力,可以自主并负责地决定是否、何时、间隔多长时间生育以及生育多少;③妇女能够安全地通过妊娠和分娩,妊娠结局是成功的,婴儿成活并健康成长;④夫妇能够知情选择和获得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以接受的计划生育方法。因此,生殖健康包括安全、满意、负责任的性生活,生育调节,母婴保健、优生优育,防治性病、艾滋病等多方面的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我国在计划生育过程中还十分重视帮助不孕症患者,运用辅助生育技术,帮助不育者实现生儿育女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