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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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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②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③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④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⑤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⑥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⑦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⑧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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