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是一个从有偿供血向无偿献血过渡,最终实现自愿无偿献血的过程。1944年中国第一个血库在昆明建立,标志着我国有偿献血制度的开始,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正式提出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全国各级输血机构。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全国倡导自愿无偿献血。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随后,原卫生部相继颁发了《全国血站工作条例》《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以及《血站基本标准》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了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简称《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根据《献血法》先后制定发布了《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1年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国家标准。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2014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从2002年起,卫生部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要求,加强了对血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立了国家血液工作要点,即要建立组织完善的、国家协调的输血服务机构;要从来自低风险人群的定期的、自愿无偿的献血者采集血液;对所有采集血液进行输血传播性疾病检测、血液定型和配合性试验;血液在临床的合理使用,深入实施采供血机构全面质量管理项目,加强血站实验室建设和临床用血管理,确保血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