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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出院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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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精神卫生法》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上述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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