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问题既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各种压力的增大,精神健康问题渐渐增多,精神卫生逐渐成为迫切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430万;同时精神疾病属于慢性疾病,治疗时间长,康复任务重,又易于复发,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远高于传染病等疾病。因此,制定精神卫生法,依法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对于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加强精神障碍服务体系建设,增进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精神卫生工作。2002年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国务院批准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包括卫生部等18个部门和单位,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每年召开一次例会;2008年1月,卫生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
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于1985年启动。2007年底,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2011年9月,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国家精神卫生立法过程中,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随后北京、杭州等地也制订了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简称《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进行了修正。
《精神卫生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