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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的实施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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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知情选择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对一般孕妇实施产前筛查以及应用产前诊断技术坚持知情选择。孕妇自行提出进行产前诊断的,经治医师可根据其情况提供医学咨询,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产前诊断技术。

二、告知义务

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三、产前诊断报告

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

四、健全技术档案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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