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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机构和技术人员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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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明确提出拟开展的产前诊断具体技术项目,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①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②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③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④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⑤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①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②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③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④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产前诊断的人员不得在未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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