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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放射诊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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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一、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②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③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④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⑤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人员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放射治疗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①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②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④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核医学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①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②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介入放射学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②放射影像技师;③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X射线影像诊断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三、设备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①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③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④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四、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①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③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五、警示标志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①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②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④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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