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法律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的规定处罚。
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②实施代孕技术的;③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④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⑤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⑥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⑦其他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设置人类精子库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②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③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④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⑤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⑥其他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