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摘取器官的法律责任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②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③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以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二、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法律责任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以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定罪处罚。
三、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①不再具备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②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作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③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④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3.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1.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①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②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③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2.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3.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性规定。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①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的;②为不符合《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要求的捐献人与接受人进行活体器官摘取、移植手术的;③摘取活体器官前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评估、说明、确认义务的;④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擅自开展活体器官摘取、移植手术的;⑤完成活体器官摘取、移植手术后,未按照规定报告的;⑥买卖活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活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