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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的捐献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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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原则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二、人体捐献器官的分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权益,2013年8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三、人体器官捐献和接受的合法主体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公民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09年卫生部颁布的《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进一步限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允许捐献器官的范围,其中的“配偶”,仅限于结婚3年以上或者婚后已育有子女的;“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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