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详情-法律法规-人文与法律-人卫临床助手-人民卫生出版社 Insert title here Insert title here
  |  法律法规
Insert title here
首页 >  人文与法律 >  法律法规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内容类别
1745254775861022720
正文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1.注册条件

主要是:①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②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③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2.不予注册的情形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注销注册的情形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④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