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详情-法律法规-人文与法律-人卫临床助手-人民卫生出版社 Insert title here Insert title here
  |  法律法规
Insert title here
首页 >  人文与法律 >  法律法规 >  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
内容类别
1745254775861022720
正文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一、医师执业注册程序

1.注册申请

《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①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2.申请注册提交的材料

主要是: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②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④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或者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3.注册审批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二、注册内容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三、不予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⑤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⑥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⑦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变更注册

1.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⑥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⑦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⑧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⑨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⑩本人主动申请的;⑪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备案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①调离、退休、退职;②被辞退、开除;③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发现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注销注册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4.变更注册的审批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重新注册

《执业医师法》规定,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依法重新注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