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1951年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原卫生部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卫生技术人员管理逐步法制化,诸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为了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管理,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了修正。
国务院于2003年8月5日发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8年1月31日发布了《护士条例》。
为了具体实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先后制定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为了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原卫生部制定了《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为了规范护士执业资格和注册管理,原卫生部发布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行医和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行医的管理,原卫生部发布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