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①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②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④未按照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⑤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①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②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③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④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⑤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