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详情-法律法规-人文与法律-人卫临床助手-人民卫生出版社 Insert title here Insert title here
  |  法律法规
Insert title here
首页 >  人文与法律 >  法律法规 >  抗菌药物处方的监督管理
抗菌药物处方的监督管理
内容类别
1745254775861022720
正文

一、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二、对抗菌药物超常处方医师的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取消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情形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①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②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③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④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⑤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医师处方权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

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