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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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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2011年卫生部发布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机构发生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发生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时,医疗机构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①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②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③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有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①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②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③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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