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根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其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