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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注销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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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医疗机构歇业,应当向原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注销登记后,不得继续开展诊断、治疗活动。

医疗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终止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①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②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③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④开具药品处方的;⑤设床位、药房(柜)的;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⑦不具备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条件的。

台资独资医院、港澳独资医院终止运营,应当在终止运营90天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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