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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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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申请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办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申请开设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③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②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③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④有必要的消毒设备;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⑥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⑦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根据《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置台资独资医院、港澳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必须是独立的法人;②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③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④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港澳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台资独资医院、港澳独资医院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必须是独立的法人;②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③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有的股份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④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目前,我国不批准设立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以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①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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