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器械召回的概念
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根据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①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产品;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③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④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二、医疗器械召回的分级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①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②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③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医疗器械召回方式
1.主动召回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并实施召回,同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召回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②召回的原因;③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④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2.责令召回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召回,并按《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产品召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