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进行了修订。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应遵守以下规定:①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②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③配制、使用放射性制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④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⑤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