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详情-法律法规-人文与法律-人卫临床助手-人民卫生出版社 Insert title here Insert title here
  |  法律法规
Insert title here
首页 >  人文与法律 >  法律法规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内容类别
1745254775861022720
正文

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2.医疗机构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