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为了对药品实行严格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使用不当导致药物滥用甚至危害健康,同时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使用非处方药达到自我保健的目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原则,陆续公布国家非处方药目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药品,并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经批准的非处方药,在使用中发现不适合继续作为非处方药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转换为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