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但是,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