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1.预包装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②成分或者配料表;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④保质期,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⑤产品标准代号;⑥贮存条件;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⑧生产许可证编号;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2.散装食品标签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转基因食品标签
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成而形成的食品。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充分了解和自主选择,《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4.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包装
食品添加剂标签,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添加剂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分、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食品添加剂说明书,是指用以说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分、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通常含有比标签更多的信息,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内。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是指用于包裹食品添加剂以便于储存、销售和使用的塑料袋、纸盒、玻璃瓶等物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一个整体,不得分离,是保持食品添加剂品质,保证使用安全、方便等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1.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事项
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①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②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③成分或者配料表;④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⑤贮存条件;⑥产品标准代号;⑦生产许可证编号;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⑨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
2.标签、说明书内容要求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三、食品广告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食品广告是广告的一个重要类型,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广告等。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