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②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③生产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