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①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②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③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④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⑤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⑥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①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②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①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②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