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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的命名和标签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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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根据2005年11月4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②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③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④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⑤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⑥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⑦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⑧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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