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二、变更申请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三、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