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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的概念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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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一、化妆品的特点

根据化妆品的使用方式、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与化学物品进行区分。化妆品是外用的,所以内服制品如饮品、食用的美容制品均不属于化妆品范围之内;不用于人体的如室内芳香剂、杀虫剂等也不属于化妆品。另外,香皂、牙膏、爽口水等产品,根据我国工业管理传统习惯和现行的国家标准,暂不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范围。

化妆品按其用途可以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按其生产工艺和剂型可以分为液体类、乳液、蜜类或奶类、膏霜类、粉类、块状类和棒状类化妆品。化妆品有以下特点:

1.可以终身使用

这是化妆品与药物的根本区别,它不会影响人体的生理功能,不会引起人体的病理改变。

2.易被污染

化妆品是由水、油、醇、乳化剂、颜料、香料及多种化学物质混合制成,在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易被污染。被污染的化妆品可引起化妆品皮炎,使皮肤受到损害。

3.选择性强

化妆品的功效因人而异,使用不当,起不到预期的效果。如护肤类化妆品,要根据季节气候及人体皮肤(干性皮肤、油性皮肤、中性皮肤)的特点,同时还应随年龄的变化加以选用。

4.具有副作用

由于化妆品是由多种化学物质混合而成,对人体而言是一种异物,对皮肤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如化妆品中的焦油色素可使皮肤出现色素斑和小皱纹。

二、化妆品卫生立法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规范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989年11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1991年2月,卫生部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之后,原卫生部发布或与相关部委联合发布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根据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其职责之一是负责化妆品的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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