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二是要经过批准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状态(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市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