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年初,我国内地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暴露出我国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引起国家对突发事件管理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了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总结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经验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管理范围和具体内容进行了制度性的建设,从法律角度进一步确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处置机制,强化相应责任,提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反应能力,是中国社会危机管理制度史上具有标志性的重要法规。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为了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原卫生部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