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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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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供水单位应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二、水源选择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以及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根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生产生活饮用水应遵守的卫生要求是:①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②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③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④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⑤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⑥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⑦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⑧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四、水质检验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验范围包括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五、饮用水水质污染事件的报告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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