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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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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①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②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③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④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⑤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2.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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