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详情-法律法规-人文与法律-人卫临床助手-人民卫生出版社 Insert title here Insert title here
  |  法律法规
Insert title here
首页 >  人文与法律 >  法律法规 >  学校卫生监督职责
学校卫生监督职责
内容类别
1745254775861022720
正文

根据2012年9月卫生部发布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卫生监督职责是:①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③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④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⑤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⑥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⑦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要求。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主要是:①制订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②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评估;③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④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⑤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⑦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二、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主要是:①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②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③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⑥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考核评估;⑦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⑧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三、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要求,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

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