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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的内容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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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教学卫生

1.教学和作息时间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卫生保健原则,根据学生年龄,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学生的作息时间,以维护学生的每日学习负担不超过其脑力工作有效能力的限度,使学生的学习能力保持在最佳状态。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为:小学不超过6个学时,中学不超过8个学时,大学不超过10个学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影响学生正常的睡眠和休息的时间。

学校还必须保证学生有课间休息的时间,课间休息时间应当至少保证有10分钟。应劝导学生不要利用课间休息时间复习或准备下一节课材料,也不应当在课间休息时喧哗打闹,课间休息宜采用户外活动的方式,让学生得以舒展肌肉,消除疲劳,活跃思路,恢复体能,使学生的学习情绪始终保持在最佳状态,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2.劳动卫生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安排适当的劳动工种和劳动量。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时,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还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以加强卫生防护。在安排体力劳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卫生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3.体育卫生

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1个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体育及格率在85%以上。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合理安排适合学生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防止发生伤害事故。还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二、教学设施卫生

学校要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在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时,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还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三、卫生保健

1.健康教育

学校要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健康教育。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进行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饮食卫生、教室宿舍卫生等的教育,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使学生掌握健康的知识。

2.健康检查

学校应当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应每年对中、小学学生作一次体检;暂时无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学生进入初小、高小及初中时各进行一次体检,初中及高中毕业时再进行一次体检。大学要认真做好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工作。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3.健康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和学校向学生提供健康服务,各种常见病的综合防治目标是:常见病防治覆盖率达100%。肠道蛔虫感染率、贫血患病率、营养不良检出率、肥胖检出率分别控制在5%和10%以下。12岁学生恒牙龋齿控制在0.5%以下,15岁学生牙龈炎患病率控制在30%以下,学生龋齿充填率达60%。沙眼患病率控制在5%以下。保健牙刷使用率和及时更换率达90%以上。

4.健康管理

学校应建立与健全卫生管理的综合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学校保健科(室)、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学校红十字少年组织、班级卫生值日等组织机构的作用,制订学校卫生规章制度,建立由师生共同参与、各司其职的学校卫生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课外活动卫生、体育锻炼卫生、劳动训练卫生、学校环境和教育设备卫生以及膳宿卫生、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卫生宣传等的日常管理。

学校要有完善的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并应当纳入学生档案。学校要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四、营养与饮食卫生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安全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为学生提供优质安全的食品,保障身体健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规定,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五、传染病预防和控制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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