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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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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为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国家颁布了《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之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关于全日制学校的教学、劳动和生活安排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生体质健康卡片》《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等30余项学校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979年和1980年,教育部和卫生部相继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管理、监督、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学校卫生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为了保证学校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教育部、国务院及卫生行政部门还制定了许多规章。1999年卫生部根据WHO《健康促进学校发展纲要》制定了《健康促进学校工作指南》。2002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2002年9月,教育部、卫生部发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2009年6月,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2015年7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2010年9月,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卫生保健的要求,还批准颁布了一系列学校卫生国家标准,包括:《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87)、《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GB 7792—8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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