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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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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根据2004年卫生部《关于暂不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目前不宜将足浴、保健按摩和网吧等场所列为卫生许可范围。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卫生许可证申请表;②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③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④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2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延续申请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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