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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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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公共场所是人们聚众活动的场所,人口稠密,设施公用,其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创制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全国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实行法制管理。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第一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1987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又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予以重新发布,使之更具操作性。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1987年卫生部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大纲》。以后又陆续制定了《旅店业卫生标准》等十几项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2006年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与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与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发布了再次全面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了进一步修订。经过多次修订的该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解决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等,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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