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2.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1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1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