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201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